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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arl Harbor Raid and Forgiveness
Thursday, December 4, 2008
被遺忘的一頁台灣史「神靖丸」
Tuesday, December 2, 2008
屏東伯大尼之家縱火破案疑點重重(轉貼)
-為「愛心」作見證-
林 典 謨
今年十月三日下午五點左右,我在台灣從台東回花蓮的途中接到北加州長輩會鄭會長的電話,他說:“屏東伯大尼之家面臨嚴重問題,許院長和師母因遭受外界不實的報導,內心很痛苦和無奈,極需要大家關心”,鄭會長將探訪伯大尼之家的情況特別讓我知道。我受到鄭會長那樣地對伯大尼之家關心及對憨兒愛心的行為所感動,我對自己說我必須再回去屏東一趟。於是我在次日早晨即搭六點多自強號火車再回去屏東伯大尼之家瞭解近況,同時亦以朋友的身份安慰及鼓勵許院長和師母。我回來美國之後,陸續地看到伯大尼之家縱火案件的報導,因為消息的傳播,有些在美國的朋友也問我到底伯大尼之家發生了什麼事?我一直認為報紙的報導有點草率,警方在偵察火案過程中怎麼先將疑罪的事情發佈給報紙報導,在偵察進行中雖有嫌疑,但不應該在未定罪之前先報導,我相信事情的發生絕不像報紙所報導的。於是我就開始用心收集報紙或網站的報導。我覺得其中有兩天的報導似乎相互矛盾,報導的日期相差了51天。第一件事情於
第一、警方發現縱火的原因是憨兒(警方稱為院生)長期被虐待,心生不滿才想要挾怨報復。
我的質疑:警方的偵察破案並沒有基於証據,而是基於想像的推論。我不知道警方送入檢察署的破案文件是怎麼寫的,警方的葫蘆當中藏有多少真實的証據,如依照媒體的報導 “心生不滿才想要” 是假設的,是推想的,而不是証據,這種偵查方式是沒有人權時代的方式,違背依証據裁判的法治。如果偵察人員有機會上午七點40分到院方的地下樓,參加憨兒們的早晨詩歌讚美早會,花費一些時間與憨兒們在一起,看憨兒們歡樂唱歌手舞足蹈,就不會作這種推論。大部份憨兒們是喜樂的,絕對找不出有長期被虐待憨兒的徵兆。推論沒有確據,不算破案。推論不是警方專業,找出真實的證據才是警方的專業和職責。
第二、警方發現師母李。。(警方是否表示尊重,才無登名字,報紙刊登全名)恐嚇及命令憨兒做偽證,如果不肯配合就會被院內的老師以棍子責打及虐待。
我的質疑:警方的宣佈 1)“發現師母李。。恐嚇及命令憨兒做偽証”;2)“如果不肯配合就會被院內的老師以棍子責打及虐待”。我認為這不是「毋枉毋縱」的偵察破案!關於 1)點的的質疑是:一個大人很容易用不同的言詞(引誘、施壓等)讓一個小孩在口供上,以有言或無言的表達方式,來承認他所沒做過的事; 何況憨兒,更加容易,在警方偵查室內恐懼環境中,稍加威脅,輕而易取其誘導的供詞。我認為師母李。。不會這樣做,因為她知道憨兒的智商,教唆也無用,憨兒豈不一五一十全盤洩漏出來嗎?關於 2)點的的質疑是:“如果不肯配合就會被院內的老師以棍子責打及虐待”。警方有實際的証據嗎?警方有驗過傷嗎?這是縱火犯罪的偽証嗎?這是破案的証據嗎?警方似乎在政府行政管轄範圍上越權?政府管轄及督促伯大尼之家的經營和運作,應屬於社會處或勞工處的職責。我相信社會處或勞工處每年都派有專員在做管轄及督導工作,如果院方真的長期虐待他們,難道這些機構多年來都沒有聽到抱怨的聲音嗎?都不知道伯大尼之家如此惡搞?如果警方只是自由心證,而不是誘導憨兒偽證取供,罪還可輕一級。猜測論斷不是警方的專業,找出真實的證據才是警方的專業和職責。
回想在2008年退修會,我與伯大尼之家的員工們一共有整整五天的接觸時間,三天在屏東,兩天在金崙。在金崙的時候,經常聽到從院方的員工來電話連續報告:先說:“偵察人員要來查問院方”;又說:“偵察人員要調看憨兒的個人資料”;再說:“偵察人員傳調憨兒到警所偵訊”;後來說:“憨兒被調訊到很晚才回院內”;接下來嘆聲說:“憨兒回來後都很害怕而整晚在哭泣” 等等。這豈不是告訴我們,憨兒受到很多的驚嚇嗎?難道不是被逼供的嗎?(在破案限期的龐大壓力下,偵察人員恐嚇逼供憨兒乃是不難想像的。)況且,之前我們已說過,在此重述強調,我們多人,多梯次短期拜訪,均可見證憨兒們的喜樂,豈是長期被虐待的憨兒們所能展現的?
第三、警方發現院方早己知情院內縱火,卻刻意炒作,用來博取社會大眾對弱勢團體的同情。
我的質疑:如果院方早己知情院內憨兒自已縱火,在第十次的縱火事件上,警方一定索取到實據,而且院方一定會口服心服的接受警方所謂的“一個半月來的不眠不休偵查”找到充足的破案證據而認錯。為何伯大尼之家董事長楊四海在當日立即對警方宣佈破案發表聲明呢?。楊董事長是一位律師,難道他的頭腦不清楚而敢挺身為院方表達不同意警方的破案宣佈?我想楊董事長不是推論,他是用愛心、真心和良心來聲明事實。警方又以草率的推論說:“院童(其實是憨兒)因好玩好奇的效應導致縱火”,警方應該去請教專家,憨兒會有好玩好奇的智商麼?警方說到“用自已縱火來博取社會大眾對弱勢團體的同情”,更是曲解。難道所有的世界人士都是那樣的盲目,都是那樣的容易被欺騙麼?常用欺騙取得的機構是不能生存太久,也不會有長進,伯大尼之家是這樣的機構麼?我說「不是」。推論不是警方專業,找出真實的證據才是警方的專業和職責。
第四、警方指責伯大尼之家縱火案件造成龐大治安警力的浪費,嚴重濫用社會資源。
我的質疑:警察分局長葉明潭破案的記者會中說了這些荒唐的話。據報導這案件警方所投入的警力超過五千人次,一百名警方偵辦人員,24小時巡察及偵查,創下了屏東單一案件偵辦人數的記錄。我有兩點質疑:1) 是否伯大尼之家請求警方一定要花費那麼龐大治安警力破案?我相信院方沒有這樣的請求,這花費都是警方自已依照案情判斷作策劃和決定的。花費那麼龐大治安警力,完全顯示警方對這案件的判斷能力之欠缺,為什麼警方需要花費那麼大的社會資源去破這縱火案。有點常識的人,看了這縱火現況,可以推測是個人的犯罪,而不是集體的犯罪,這犯罪豈是高度生命危險的犯罪嗎?這指責應該是屏東縣縣議員替人民質問警方,而不是警方來指責伯大尼之家的錯失。2) 這案應先著手研究案件對社會治安危害的嚴重性,而計劃使用警力的多少。伯大尼之家縱火案並不是大謀殺案,如果是一件大謀殺案牽連數人死亡,警力花費創下了屏東單一案件偵辦人數的記錄,還說得過去。但是這案件只是局部遭受縱火,警力就以殺雞用牛刀的方式辦案,還自以為偵破了屏東最大的案件。台灣的刑事過程,好像警力破案歸破案,法院的審判歸審判,最後的公義要等待法院的審判來作決定,在其間百姓就遭殃。我的質疑還是警力的判斷能力,警力常藉限期破案的情況,花費 90% 的費用,去找出 10% 的效果,不知誰在濫用社會資源?。推論不是警方專業,有判斷能力及找出真實証據的能力才是警方的專業和職責。
記得我在前面曾提及兩件報導的事情麼?第一件在
最後的結論:我寫這篇見證的目的,乃是為著台灣社會仍擁有稀有又寶貴的愛心和真理作見證。警方宣佈破案可以說己完成任務了,把案件轉移到檢查署及法院,以後就是檢察署及法院的責任。雖然耗用龐大治安警力,己將罪草率歸諸五位憨兒及師母李。。即可以核銷公費,以後還人清白的責任,落於檢察署及法院,與警方毫無關係,反正警方己交差了事。警方沒有想到他們也是領人民納稅的薪俸人員,辦事要誠實,毋枉毋縱,問心無愧,陳局長也曾說過警方要有警覺性,我想,他的意思是說萬一調查個案有錯失,就會把百姓置於不公的困境之下,蒙受冤曲,遭受冤獄…等等,不但受害者的肉體受到痛苦,在精神上也受到打擊,連家人也無辜地遭遇到煩惱不安或困擾的壓力,不知警方有沒有這樣警覺和體會?這些受害者的窘困,實難名狀,既便之後判決無罪,亦無法補償,全然還其清白。願上帝的慈愛和保佑與受害者同在,也求天父賜給台灣有一個光明和公義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