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經驗是否提供了相信神存在的理由?是否合理性?
一個基本的理性原則乃是,某些事物如果在我們的經驗裡出現,應有很好的理由去相信,事實原本就是如此,除非有很好的理由讓我們認為,事物看來似真,其實卻是錯誤的。如果我似乎看到了一棵橘子樹在我的後花園,那麼,一般來說,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一棵橘子樹在那裡。但是,假設說,在過去10年,我從來沒有見過橘子樹在那裡,我也不曾安排橘子樹種植在那裡,現在我的妻子來看一看,她說,沒有看到橘子樹,而我最近服用的處方藥物,它已知的副作用就是產生幻覺。這些因素加起來,極不可能使我真的看到我似乎看到的東西。因此我沒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一棵橘子樹的確是在花園裡。而所謂的宗教經驗,當然並不涉及五官感覺經驗,但他們卻符合類似橘子樹的知覺經驗。一個實體(一個東西或一個人)目前出現在某人的意識裡。因此,如果我似乎可以直接體驗上帝的存在,如果沒有壓倒性的理由,告訴我為何事情並不像它們看來那樣的話,我就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上帝存在,也因此相信上帝的確存在(因為如果祂不存在的話,祂就不會出現)。
但是現在我們要問,如果我報告我的經驗給他人,我的經驗,能成為他人的證據嗎?見證對上帝的經歷是讓人相信神存在很好的理由嗎 ?
一個基本的原則是可靠見證人的經驗,應該可信,除非至少有對等良好的理由認為那是錯誤的證詞。如果我向別人說我看到了一棵特別柑橘樹,那麼,一般來說,接受我證詞的人,應有很好的理由相信,我看到它,因此,那棵特別柑橘樹的確存在。但是如果我有一個喜扮小丑的個性或一向喜好撒謊,如果我不知道所有柑橘樹長什麼樣子,甚或接受我個人證詞的人,有強大獨立的理由否認有一棵柑橘樹在花園裡,那麼,他就無法合理地接受我的證詞了。同樣地,如果我報告我個人經歷到上帝,那麼這將可以成為其他人相信神存在的理由,如果我的報告是有可能的,我的感官也足夠感受到這種經驗的話,並且如果我有誠實,正直的聲譽。
一般說來,對於那些有經歷過神的人來說,相信上帝基於有經歷過上帝,似乎很合理。此外,見證經歷神的經驗,甚至有可能,對那些沒有這樣經歷的人,提供相信上帝的理由。綜合其他對上帝存在的證據,直接的信仰體驗和對這種經驗的見證,可提供強大相信上帝的動機。至少可提供去探索其他上帝存在的證據之動機。
(BH 節譯自The Apologetics Study Bible”( p.88-89 )
“Can Religious Experience Show That There is a God?” by R. Douglas Geiv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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