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Faith” Involves Making An Inference From Evidence, Why Do We Call It “Faith”?
如果「信仰」需要從證據做出一個推論,為什麼我們還把它叫做“「信仰」呢?
By J. Warner Wallace (J. Warner Wallace is a Cold-Case Detective, a Christian Case Maker, and the author of Cold-Case Christianity) BH 翻譯 or click this link below for English version
過去在ColdCaseChristianity.com裡,我提出聖經上「信心」的定義,更像是「相信從證據導出的最佳推理」而非「相信毫無證據的東西」。每當我做出這種區分時,難免有人會問,「如果你純粹從證據做出最合理的推論,那為什麼還需要『信心』呢?」在用推理尋求推論和要求證據來引導我們做決定的過程中,我提出的定義聽起來像有些小地方沒回答這問題。畢竟,我們所有的時候,都要求陪審團進入這種形式的推理,不是嗎?陪審團試圖從證據找到最佳推理,我們並不認為他們的決定是「信心」的行為!如果「證據」是「信心決定」的一個主要成分,那裡還有運用「信心」的餘地呢?
我在刑事審判的經驗,繼續教導我案件的證據性質。在進行調查或提出一個案件時,我還從來無法不留下一些未解決的問題, 讓陪審團不得不接受一些「無解」。雖然我的一些案件,通常是證據強大,有許多證據堆積起來令人信服,然而它們總是有一些資訊上的限制。總是有一些問題,似乎從來沒法得到完美的答案,例如:被告是如何精準地處理受害人的身體?他怎麼找得到時間清理犯罪現場?他用了什麼凶器?。。。等等這些問題根本無法回答,除非嫌犯願意招供罪行。(在所有的案件裡,嫌犯多半是不會認罪,一五一十地全部招供的。)這是刑事案件的常規和可預期的一部分情況,所以檢察官通常會問陪審員(在他們被選上之前),他們是否打算要求每個問題都有答案,然後他們才能作出決定。如果一個可能被選上的陪審員說,他或她需要每一個問題都有答案,我們就簡單地把他/她從我們的陪審員候選人的名單裡刪除掉。我從來沒有見過一個完美呈現的案件而沒有包括無法解決的問題,如果陪審員預期這種十全十美的情況,對兩邊的律師來說,都將會是一個大問題。期望如此完美簡直是不合理的。
因此,最終,一個陪審團的決定(根據已提交給他們的證據)要求他們決定及採取行動乃根據不夠完全的認知。我們通常認為這樣的行動是一個 「信心的行為」。陪審員總得根據「不夠完整」的知識,來做決定,但事實上,無論我們是有神論(或無神論)的世界觀,我們每個人每一天也都如此地,運用信心,在做決定。
從前,當我是一個無神論者時,我根據我不十分完全的知識,做了一個決定及採取行動。雖然我的世界觀並不能完全解釋生命的起源,宇宙的開端,自由意志的存在,人類意識的存在,或是我個人經驗到很多其他實存的事物,我願意擁抱『上帝並不存在』的概念。我這樣做,即使我仍然有幾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雖然對於我相信的這個概(信)念,我只有不完全的認識和了解,我很少把它當做「信心的行為或信心的跳越」來看待。相反地,我認為它是基於從證據來的最佳推斷,一個合理的結論,雖然仍有懸而未決的問題,我很舒坦,它們並不讓我煩心。
現在,做為一個基督徒,我對那些仍然懸而未決的問題更覺舒坦。為什麼呢?因為我覺得在等式的這一邊(有神論的這一邊),懸而未決的問題,少得多了。我認為上帝存在的證據和新約記載耶穌的可靠性是強有力的,堆積起來的證據令人信服。我認為基督教是從證據來的最佳推斷。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問題都有答案。並不全然如此。但有足夠的證據使我可以下結論,就像證據可能導致陪審團做結論一樣。所以,我決定付諸行動,相信從證據引入的最合理推斷,即使有懸而未決的問題。我想你可以認為這是個「信心的行動」,但它是「合理的」,從證據推斷出來,最好的信心,而不是一種「非理性」,沒啥證據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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